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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完善我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体系,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促进我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借鉴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记分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地方金融组织实际,市金融局制定了《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
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15日,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sjrjfgc@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附件:1.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2.《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起草说明
2020年12月17日
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完善我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体系,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促进我市地方金融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是指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及各区金融工作部门通过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等方式,根据掌握的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内控机制、风险状况等方面情况,按照本指引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地方金融组织合规运营情况及主要经营管理要素作出评价判断,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分类并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设立且经营已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法人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数据采集区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指引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第四条 市金融局负责统一组织并统筹安排我市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辖区注册的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
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辅助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第五条 在监管评级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总量分析与结构分析相结合,正面评价